首页〉枣庄日报〉每周说法〉2008年5月1日

生活与法

 

帮人炒股惹官司账户亏损担责任
□宋萍

  帮人进行股票交易,承诺一定期限内会有较大收益,否则自己承担差额部分。不料买进的股票赔了3.8万元。4月18日,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如数赔偿他人损失。

  2007年4月,连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某证券投资服务部的工作人员李某。5月14日,连某在安阳市某证券公司开设账户,进行股票交易,账户资金共计23万余元。8月29日,被告李某接受连某的委托,为其代理炒股,并出具书面证明,承诺从即日起至同年9月30日,连某的账户资金必须达到25万元整,如未达到,李某承担差额部分。9月30日,连某发现自己在该证券公司的账户资金跌至212000元。因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连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损失3.8万元。

前人取钱忘拔卡后人冒取被判刑
□罗婕 文涛

  4月25日,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月20日,邱女士到中国建设银行建瓯支行的一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后,将银行卡遗忘在取款机内。随后取款的被告人李娟见柜员机内仍有可操作的银行卡后,顿起贪念,从该卡中取走人民币共计1.95万元,之后将银行卡丢弃。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李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案发后司法机关已追回全部赃款,且被告人李娟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可予从轻处理。

学生违反校规翻窗致残
学校学生共同担责
□幸咏梅

  近日,滕州市人民法院龙泉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学生违反校规翻窗出入校舍致残而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滕州某中学被判决应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孙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

  原告孙某某系被告滕州某中学未成年的初中学生,2006年4月21日晚,原告孙某某回五楼宿舍拿东西,宿舍管理员在孙某某进入宿舍后,即将楼道大门锁上并回三楼宿舍休息。孙某某见楼道门已锁,便从卫生间窗户翻出,扒住落水管往下滑。可就在孙某某下滑的过程中,令人痛心疾首的一幕发生了:落水管突然断裂脱落,原告当即从四楼处重重地摔在了地上。宿舍管理员发现后立即通知了学校,学校也立即拨打“120”,将孙某某送往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抢救。孙某某住院治疗138天,被诊断为左髋臼及髂骨骨折、左侧股骨头无菌坏死、左足跟部变形、足弓消失等,经司法鉴定构成六级伤残。

  滕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孙某某系被告的一名未成年学生,被告对其在校期间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定职责,被告并负有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的义务,所以对原告的伤残,被告滕州某中学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原告孙某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应能知晓从五楼翻窗下楼的危险,因此对其自身的损害结果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滕州法院龙泉法庭作出了上述判决。

银行取款机“出故障”
利用“温馨提示卡”诈骗者被判刑
□余艳华

  只要一块小小的胶片,就可以轻松骗取取款人的钱财,苏建华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的“工作”就是塞一张小小的胶片,却换来四年的有期徒刑。4月22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被告人苏建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宣判后,苏建华悔不当初。

  今年37岁的苏建华是广西崇左市大新县的农民,其听本村的苏振华(在逃)说通过使银行取款机“出故障”可以轻松骗取取款人的钱财,且可以得到15%的提成。在巨大的诱惑下,苏建华决定铤而走险。2007年9月中旬和10月31日,两人在南宁市某幕后老板(不知名)的指使下,先后窜到钦州市及浦北县城等地,用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致银行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并在旁贴上一张“该柜员机有故障时请拔打××电话”的温馨提示卡,佯装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受害人通过拔打该电话提示转账的方式,分别骗走取款人吴某49988元和韦某2255.44元。苏建华分得赃款1000元。

  2007年10月31日,苏建华再次窜到浦北县城一取款机正准备塞胶片时被群众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