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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新婚半年的刘某某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费尽心思办理的结婚证书在法律面前竟然和一张废纸无异!当接到滕州市人民法院官桥法庭作出的“宣告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的婚姻无效”的民事判决书时,她后悔莫及,却为时晚矣。
1988年出生的刘某某于2005年初和张某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经过两年多的交往,2007年初二人开始谈婚论嫁,可无奈刘某某不够法定结婚年龄,于是急于结婚的张某和刘某某想到了一个自以为聪明的“好办法”:借他人的身份证办理结婚证。2007年6月25日,刘某某拿着与自己长相相像的席某某的身份证与张某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书。然而,婚后的共同生活并不像想象的那样美好,二人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11月20日,张某以刘某某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宣告其与刘某某的婚姻无效。滕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刘某某在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持他人身份证申请办理了结婚证书,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属无效婚姻,依法应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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