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枣庄日报〉榴园〉2007年12月24日

说“杯”名

○高而已

  开展一项文体活动的时候,常常设立一个什么什么“杯”。其中的“杯”名,往往冠以某某赞助单位、赞助企业的名字。《中国文化报》有一篇《搞不懂的“杯”》,对此颇有些微词。作者认为,“主办单位或赞助商大可不必硬要冠以‘芳名’,弄出一些洋不洋、土不土的‘杯’来。活动审批单位更要严格把关,不要让那些乌七八糟的‘杯’名泛滥成灾,大煞文化风景。”我觉得,这位先生过虑了。

  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只要主办单位认可,出资企业高兴,给活动冠个什么“芳名”,是可以理解的。通过冠名的方式,企业达到了宣传的目的,活动得以举办,又丰富了人们的文化生活,本来就是多赢的结局,这没有什么不对的,也根本用不着羞羞答答的。比如中央电视台举办的歌手大赛就叫过“哈药×厂杯”,央视春节晚会获奖节目也叫过“春兰杯”,都是用企业名称或产品品牌来命名的,感觉上并没有什么“搞不懂”的地方,也没听说过这些“杯”名给所谓“文化”煞了风景。

  民办文化不容易,需要引导,更需要肯定和鼓励。企业愿意无私奉献当然值得称赞,而如果他们要求在自己赞助的“杯”上冠个名 字,也是很正常的事情,根本没必要说三道四,更无需“活动审批单位”横加干预。《搞不懂的“杯”》质问说:“假如活动由一家馒头包子店提供赞助,莫非就要取名为‘××包子杯’‘××馒头杯’?”其实像这种未曾发生过的假设性问题,根本不用拿来。因为馒头包子店从经济实力或经营范围来说,还很少能通过文体活动来宣传自己。但是,假如有某家馒头包子店愿意为一项公益文化体育活动冠名,相信届时操作的人,也会想一些贴切稳妥的名字,而不会直接用包子馒头之类字眼来冠名。冠“杯”名是文体活动中的一个关键细节,是观察一个企业文化品位的窗口。富有创意、体现独特的企业文化的“杯”名,的确应该加以仔细斟酌。不过,我相信那些从自己腰包掏银子的赞助单位,会考虑得比这位作者更周到的。

  鲁迅笔下的孔乙己是唯一穿长衫站着喝酒的人。这个形象很有些经典意义。该脱下长衫的时候,还是脱下长衫来的好。否则,自己觉得挺高雅的,在旁人眼里显得很可笑。时代在发展,也在变化,企业借助文体活动来宣传自己品牌就是“乌七八糟”吗?这种说法就很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