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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人民网》报道,日前公安部消防局发出的《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中,首次提出了“性贿赂”。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师方鹏博士在接受正义网采访时指出,“性贿赂”问题的明确提出,既有法律背景的问题,又有社会现实的问题。性贿赂在当前的社会已经是相当普遍,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有情人,中国社会调查所曾经做过一次调查,84.7%的人认为应当增加“性贿赂”罪。
对于“性贿赂”是否入罪问题,在司法、学术界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和热点问题之一。听了方鹏博士关于“性贿赂”入罪的观点,感到内容充实,论点鲜明,论据可靠,令人耳目一新,茅塞顿开。
“性贿赂”作为一种命中率极高的“糖弹”,严重腐化党的干部队伍的现实,已到了必须治理的地步。所谓“性贿赂”是指一些人利用肉体与公务人员进行色权交易,达到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容否认,一些公务人员经受不住改革开放的考验,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偏差,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剖析他们犯罪根源时,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他们背后都有一个或几个灵魂肮脏的女人,起着助推的作用。正是因为这些女人的推力,使一些公务人员在腐败的道路上欲罢不能,在犯罪的泥沼中越陷越深,如,胡长清、成克杰、刘方仁等腐败高官无不是倒在石榴裙下的,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有情人的事实,也有力地佐证了这一点。这充分说明,“性贿赂”作为一种“腐蚀剂”,对党员干部队伍的侵蚀已到了必须要严厉惩治的时候了。
“性贿赂”入罪,体现了党情、国情和人民的意愿,应尽快付诸实践。党要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国家要实现现代化,人民要求生活富裕,社会和谐,反映了党情、国情和民情。“性贿赂”作为易于传染的病毒,严重破坏党的肌体的健康,共和国大厦的根基,社会的公平正义,早为人民群众所不齿。当然,对“性贿赂”入罪还有不同的声音,有的认为,对“性贿赂”犯罪在法律上难以界定、“性贿赂”即使规定为犯罪,可操作性也不强、违背刑法迁移性原则、应该严格界分道德、纪律、法律、犯罪的界限,违反道德、违反纪律,一般违法都不能是犯罪等等,对于这些论点,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是非标谁去衡量,对“性贿赂”入罪,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的安全稳定。脱离了这些空谈法理,是幼稚可笑的。当然我们国家是一个法制国家,但是求得世界上的每个国家都使用同一部法律是不可能的,每个国家根据自己的实际创新一部法律或条款,也是最大的法理。况且把“性贿赂”定性为利用色相和肉体进行交易的牟利行为,是能和一般的生活作风问题区别开来的。所以我们真诚的呼吁,“性贿赂”应尽快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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