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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虚假医疗广告案判决
四被告人获刑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就全国首例虚假医疗广告案作出一审判决。四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一年半有期徒刑不等,共处罚金10万元。
江干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底2005年初,杨文秀、杨国坤等人出资10万元从河南省漯河市中心医院购买了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免疫平衡调节手术。为了给该手术“镀金”,两人在香港注册成立了香港国际类风湿病研究院,称这一手术为该研究院的研究成果,但实际上香港并无办公地址与人员从事研发活动。
2005年5月31日,杨文秀、杨国坤、杨元其等人共同出资,以香港国际类风湿病研究院的名义承包了杭州华夏医院风湿科,实施“免疫平衡调节术”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
为进一步招揽患者,他们以杭州华夏医院名义多次在杭州都市快报发布医疗广告,内容为“……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手术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新技术,只需一个部位、一次手术,安全可靠,无痛苦……效果十分稳定,术后无须长期服药”等。
2005年7月10日至8月8日,被告人杨元其等人又以杭州华夏医院名义在浙江电视台民生休闲频道发布相同广告。
(辛成 李建平 余东明)
楠溪江干股大案一审:
两收受干股官员被判受贿罪
11月12日,曾引起强烈反响的一起新型权钱交易案件———楠溪江干股大案一审判决有果。该案涉案人员、原浙江省永嘉县水利局副局长刘衍孝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7万元予以没收;另一名涉案人员、原永嘉县水利局规划建设总站站长汤伟丘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9万元予以没收。
永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衍孝和汤伟丘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提供的干股,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陈东升 佳扬)
以扰乱社会秩序的名义
上海首次行拘高空抛物者
因先后两次在傍晚从19楼的自家阳台向附近小区抛掷杂物,家住本市桥苑公寓的王先生日前被黄浦警方以扰乱社会秩序的名义,处以10天行政拘留。据记者检索公开报道,本案也是上海迄今为止,对高空抛物行为处以行政拘留的首个案例。
由于监视设备的抓录镜头在本案中被警方作为关键证据予以采纳,这也意味着在治理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的问题上,长期处于被动地位的管理方已找到了有利的办法。
(罗剑华)
《送我一枝玫瑰花》著作权案宣判
人民音乐出版社不构成侵权
该案判决确立可以对民歌进行合理改编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原告万先生诉被告葛先生、人民音乐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法院认定被告葛先生将原告万先生整理的新疆民歌《相爱》改编成《送我一枝玫瑰花》并不侵犯万先生的著作权。该案的判决确立了可以对民歌进行合理改编的法律规则。
1949年12月,万先生(笔名勉行)在新疆采风时对一首新疆舞曲记谱配歌词,取名为《相爱》。1956年,葛先生以《相爱》为基础改编了《送我一支玫瑰花》,并将改编后的歌曲发表在音乐出版社出版的《合唱曲集》。1959年,勉行也在《群众音乐》发表了与葛先生改编歌曲内容基本相同的《送我一枝玫瑰花》。1986年5月,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的《声乐曲选集》载有《送我一枝玫瑰花》,署名为“新疆民歌、葛先生编曲”。万先生认为该署名并不正确,葛先生和人民音乐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万先生对新疆民歌的“记谱配词”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万先生对《相爱》享有与其独创性相应的著作权。《相爱》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新疆民歌),为促进民歌的传播、发展,应允许对民歌进行合理改编和使用。因此,葛先生对《相爱》的改编并不侵犯万先生的著作权,《送我一枝玫瑰花》的著作权应归属于新疆民歌的权利主体和对其改编有独创性贡献的葛先生。万先生主张葛先生和人民音乐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无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最后,法院驳回了万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万先生提起了上诉。
(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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