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锦涛同志在6月25日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培训班上指出:“我们党要带领人民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关键是要抓好党的自身建设。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继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各级党委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实。”这为我们坚定不移地做好反腐倡廉工作,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水平指明了方向。这里就反腐倡廉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关系问题,谈一点粗浅认识。
一、认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种不正之风,巩固好党的执政基础。“三个代表”最根本的落脚点就是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选择了我们党,我们党必须始终为人民。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并不是一劳永逸的。“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在现代条件下执政,我们党同样需要赢得人民群众最广泛的认同,赢得最广大的支持和拥戴。我们要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政治立场,认真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突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二、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能力和水平,不断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党的纪检机关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必须从完善党的执政方式的高度,认真履行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赋予的职责,切实提高有效实施监督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发挥监督职能,拓宽监督渠道。在继续加大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监督的同时,我们加强了对重大决策情况的监督,按照中央、省、市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加强对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招商引资、发展工业经济、加快新农村建设、确保安全稳定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违背和谐社会建设要求的行为。二是关口前移,搞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通过以监督的方式参与决策,在参与中实施监督,把监督的要求寓于各项政策措施之中,把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权力的行使不越界、不跨线、不离谱、不出格;我们建立和实行了廉政谈话等预防性制度,解决针对性、苗头性和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防患于未然。三是创新监督方式,积极协助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按照《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在党内监督方面为党委当好参谋与助手,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督作用,努力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制定与《党内监督条例》配套的具体办法和规定,增强党内监督制度的可操作性。
三、不断强化纪检监察自身建设,努力丰富党的执政资源。在新世纪新阶段,纪检监察机关必须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新要求,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一要提高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能力。扭住发展这个根本,不断提高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的自觉性和实效性;深入经济建设主战场,把纪检监察工作自觉融入、主动介入、准确切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适应把握市场经济规律,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方式方法,善于运用市场经济的机制和手段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二要提高依法执纪、依法办案的能力。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熟悉党内条规,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和纪律意识,维护宪法尊严,依照法律办事,把“依法依纪”的要求贯穿于执纪办案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深入研究和运用办案的政策和策略,正确运用办案手段,不断提高拓展案源和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完善办案工作机制,建立大案要案协查制度,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反腐职能部门及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的协作配合,健全信访处理、案件检查、案件审理工作程序及相互之间的业务流程;落实查办案件工作的内部制约监督,严格实行执纪办案的工作责任制,实行错案追究制,严肃纠正和处理执纪办案中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