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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我国首次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法律制度作出的明确规定。这里的责任竞合是指某一不法行为同时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并存的现象。
一、违约责任与侵仅责任竞合的特征
根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责任竞合有如下特征:1、须是同一民事主体。引起竞合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因而,其可能承担双重责任的主体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双重请求权的主体也是同一人。
2、须是同一不法行为。若实施了两个以上的行为,则应承担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不属于责任竞合的情形。
3、涉及到两个民事责任规范调整,即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两种民事责任针对同一不法行为并存。
二、有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理论学说
1、法条竞合说。该学说认为,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都是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违约行为是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当发生竞合时,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仅产生合同上的请求权。
2、请求权竞合说。该学说认为,发生竞合时应适用各自的规范,由此产生两个请求权,债权人可以选择行使。
3、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认为并不产生两个独立的请求权,而是由两个法律基础支撑下的一个请求权,统一的请求权内容应结合两个法律基础规范而决定。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主要情形:
实践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或者归因于违约行为,或者归因于侵权行为,大体包括以下几种:
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包括保护、照顾、通知、忠实等附随义务或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
2、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是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如保管人非法使用保管物,造成财产毁损灭失。同时,违约行为也可能成侵权的后果。
3、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要件,但是法律从保护受害人利益出发,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合同责任的适用范围。如因产品质量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解决责任竞合问题的基本思路
1、坚持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民法精神作为指导。
2、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充分考虑司法实践需要的基础上,构建并完善我国责任竞合制度的理论体系,既要保证实体利益的平衡,又要实现诉讼效率。
3、在实体法上,以受害方的损失应得到全面的补偿、行为人不应当承担双重责任为指导思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给予受害方全面救济的同时使行为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在对待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理论问题上,我国《合同法》第122条采用的是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制度。但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仅提出一种请求权,并不能使其全部损失得到补偿,需要在立法上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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