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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赔偿限额提高到15万元

-两部门解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7月11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铁道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条例适用于什么样的铁路交通事故?

  答: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输活动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铁路机车车辆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导致的事故;另一类是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暂行规定只对前一类事故的调查处理作了规定。随着运输市场的开放,运输主体日趋多元化,为了加强对铁路运输安全的全面管理,条例将这两类事故的调查处理统一纳入了适用范围。

  问:条例是如何划分铁路交通事故等级标准的?

  答:目前,我国事故等级主要是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在铁路运输行业的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实践中,除了根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外,还应当将列车脱轨辆数和中断铁路行车时间作为划分事故等级的重要依据。为此,条例规定:铁路交通事故等级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问:关于铁路交通事故的报告制度,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条例在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作出原则性要求的同时,还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了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铁路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铁路管理机构还应当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是,规范了事故报告的内容。条例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部位、计长、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承运旅客人数或者货物品名、装载情况,人员伤亡情况,机车车辆、线路设施、道路车辆的损坏情况,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和具体救援请求等。对于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还应当及时补报。

  三是,建立了值班和举报制度。为了方便人民群众报告和举报铁路交通事故,强化社会监督,条例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问:条例关于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作了哪些规定?作出这样规定的出发点是什么?

  答:一是,明确了组织事故调查组的主体和参加部门。条例根据不同的事故等级,分别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二是,规范了事故调查的期限。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规定的调查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其中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并且明确了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三是,规定了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期限和效力。条例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四是,强化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监督落实要求。条例规定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是,确立了事故处理情况的公布制度。规定事故的处理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问:条例是如何规定由铁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责任的?

  答: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现行铁路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和标准已不适应现实需要,有关民事法律也对我国民事赔偿制度作出了规定。为此,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确立的赔偿原则,对铁路交通事故赔偿制度重新作了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条例规定: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条例在综合考虑城乡收入水平和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赔付能力,以及其他运输方式赔偿责任限额的基础上,将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原来的4万元提高到15万元;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是,对铁路交通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条例规定由铁路运输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对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条例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五是,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铁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