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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人大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同时也对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要认真贯彻实施好监督法,履行好人大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工作实效,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在人大监督工作实践中需要树立“成本”意识。
人大监督的力度与监督成本和监督实效存在密切关系。人大监督的成本主要由两个组成部分:一是监督主体的执行成本,即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所耗费的资源,包括人大监督机构的运转成本、人大监督活动所产生的业务成本和机会成本。二是监督客体的依从成本,即被监督者因接受和配合人大监督工作所耗费的资源。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和监督法的实施,人大监督工作的范围越广,力度越大,相应的监督成本就越来越高,监督产生的实效也越大。但在同等监督力度的前提下,监督成本越小,监督实效越大,反之,成本越大,实效就越小。
当前,人大监督工作的现实是:有的是“全面监督”,一味求全、求大,空洞乏力、无的放矢;有的是“实质监督”,越权、越位,包办代替、越俎代庖;有的是“长期监督”,拖拉、拖沓,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无果;有的是“声势监督”,兴师动众、前呼后拥、轰轰烈烈;有的是“突击监督”,走马观花、蜻蜓点水、草草收兵;有的是“书面监督”,不深入实际,不调查研究,坐而论道、纸上谈兵、盲目决策等等。这些行为和现象都是影响人大监督成本和实效的因素,致使人大监督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的成本急剧增加,导致只有投入没有产出或者大投入小产出,使人大监督实效极大降低。
监督需要增强实效,实效需要控制成本。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贯彻实施监督法,依法履行监督权和开展监督工作时,一定要有“成本”意识:一是要规范监督行为,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规定行使监督权,准确定位、依法办事,做到履职不越位,行权不越权,降低人大监督的法律成本。二是增强监督能力,切实加强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监督主体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提高监督的正确性、准确性,降低人大监督的内在成本。三是提高监督效率,减小监督的时间跨度,增强监督的时效性,降低人大监督的时间成本。四是突出监督重点,不断提高监督的针对性,降低人大监督的机会成本。五是改进监督方式,降低人大监督的业务成本。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实现控制和降低监督成本,真正达到提高人大监督实效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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