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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治是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有益的政治文明成果,是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制度保障。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这是邓小平同志讲的。在这里,我还要补充说,没有民主,也就没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为我们只有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全体人民具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保障信息渠道的畅通,才能形成既对多数的服从、又对少数的保护这样一种各得其所、和谐相处的社会状态。
过去有人说,民主是一种纠错机制,其实不仅仅是这样,它也是一种社会和谐的机制。社会上什么人都有,大家的看法完全达到一致是不可能的,大家会有不同的意见,有的问题甚至争论会很激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如何解决问题呢?我们就要靠民主机制,靠少数服从多数,这样才能够作出决策,采取措施,推进各项工作向前发展。要不然,达不成一致意见就不干事,这是不行的。这样一种民主机制,同时也是一种和谐的机制。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它明确地要求少数服从多数,多数保护少数,绝对不能因为少数人提出了不同意见,就对少数人采取排斥、压制、打击、歧视的政策,这样社会才能有和谐,所以民主机制又是一种和谐的机制。
法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执政方式,“法律是根高压线,谁碰上它谁触电;法律是个守护神,惩罚犯罪保护好人。”这句话道出了法治的重要作用。我们这里说的法治是治理的“治”,不是制度的“制”。“制”是指具体的法律规章制度,而“治”指的是要贯彻法律至上的治国原则和执政方式,它要求把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最高权威,作为约束所有社会成员的根本规范,根本目标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因为法治与人治是对立的,封建主义并不是说没有“制”,它的残刑酷法也是存在的,但是它是一种人治,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它不是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它没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而且把皇帝看作至高无上的统治者,把皇帝的言论看作法律。我们现在实行法治,它的基本精神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社会成员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只有实行法治,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才能够保证社会公正;只有实行法治,坚持依法行政,将解决社会冲突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并且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行使政府职责,而不是采取群众运动和群众闹事的方式,这样我们才能防止社会矛盾激化为对抗和冲突,从而保证社会的稳定有序;只有实行法治,使全体社会成员的民主权利制度化、法律化,我们才能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程序来合理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通过合法手段维持自身的权益,才能够保证民主的实现,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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