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鲁南晨报〉今日头版〉2008年7月3日

《房屋登记办法》施行市民处理房产选择更多

 

  晨刊讯 (记者 田慧)记者近日从市房产局了解到,从7月1日起,《房屋登记办法》开始实施。自此,市民在办理房产证时,就不仅是确认产权的行为,而是增加了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簿上予以记载这项工作,《办法》实施前已经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继续有效。
  据房产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房屋登记办法》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相比,有较大的调整和创新,《房屋登记办法》明确了登记簿的核心作用,相对淡化了权属证书的作用。按《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特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登记簿应当由登记机构管理。同时,按《物权法》“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的规定,统一了城乡的房屋登记,实现了一个地区房产登记机构的惟一性。同时,针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特点,专设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一章,彻底解决了以往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存在的主要问题。
  《房屋登记办法》还调整了登记的程序,明确了房屋权属登记的程序由当事人启动,取消了对当事人提出登记申请的时限,并允许申请人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之前撤回登记的申请,使得当事人在处理自己的房产事务时可以有更多的选择。同时还增加了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地登记、地役权登记等新的登记种类和登记权利的种类,并按各地权属登记工作的实际状况删去了总登记这一登记种类。这样便解决了实际工作中长期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例如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房屋的登记问题、未成年人房产的处分问题、在建工程和房屋期权抵押的登记问题、抵押权的转移和变更登记问题、最高额抵押的登记问题等。
  据了解,我市各房屋登记机构将于2010年前对已登记的房屋全面建立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办法》施行后,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的,不再发放《房屋共有权证》,房屋登记机构向共有人分别颁发《房屋所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