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鲁南晨报〉今日齐鲁〉2008年7月2日

交纳“优良工程费”业主郁闷

律师认为:合同有约定就应履行


  潍坊讯 (潍坊晚报记者 刘晓梅)家住临朐县城的马先生前一段时间领到了新房钥匙,本是一件非常高兴的事,但一想到开发商让他交纳了一笔数千元的“优良工程费”,他就感到窝心。
  马先生说,他在临朐县城购买了龙苑小区一套130余平方米的住房。6月26日,他高高兴兴来到售楼处领新房钥匙。工作人员说,他所购买的楼房已创为优良工程,所以他得按合同约定交纳36元/平方米的“优良工程费”,才能把新房钥匙交给他。想到当时购房时确实有这一条约定,虽然有些郁闷,马先生还是如数交上了“优良工程费”,才领到了新房钥匙。 记者与该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了联系,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当初业主们购房前,他们就早已在合同上同业主约定,如果他们的楼房能评为优良工程,业主们得需要按36元/平方米交纳“优良工程费。当时,购房的业主们也都签了字,认可了这项约定。而今,他们小区内的楼房全部被评为优良工程,业主们得按合同来履行约定。 
  对此,奎文梨园法律事务所的马振华律师认为,既然合同上已经有此约定,并且业主本人都已认可签字,法律上就已生效,业主们就得履行约定。据市物价局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潍坊市没有允许单独收取楼房“优良工程费”的规定,如果楼房达到市级或省级优良工程,小区物业部门经物价部门审批后,物业费可以适当有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