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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10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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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妻子离婚 妻子无过错获赔

  晨刊讯 (通讯员 王绪存 刘洁)近日,山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

因丈夫在外有了第三者,起诉与妻子离婚引发的精神赔偿案。法院在判决二

人离婚的同时,判决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失5000元。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同住一村,从小学到初中一直是同班同学,二人自

由恋爱并于1997年6月登记结婚,1998年6月,二人生育一女,女

儿的出生给这个家庭更是增加了欢乐。

  二人所在的小镇,交通便利,运输业发达,二人婚前就一起到枣庄的驾

驶学校学习驾驶技术并同时拿到了驾驶执照。婚后张某开大车跑长途,李某

开小车在附近跑出租,为了赚钱他们顾不上家,顾不上孩子,不得不把幼小

的女儿送给其外婆照看。由于双方都只顾忙自己的生意,忽视了彼此之间作

为夫妻所应当为对方尽的义务,同时也忽视了对对方的关爱,慢慢地经常在

外跑车的张某有了第三者。第三者的插足,使原已出现裂痕的夫妻感情急剧

恶化。张某分别与2000年9月和2001年的9月两次向法庭起诉与李

某离婚。由于李某依恋旧情和娇小的女儿,不愿意离婚且多次和双方的家人

一起做原告和第三者的工作,希望能和原告和好如初,被告承诺自己将不计

前嫌,但由于原告不愿放弃第三者,被告和好的愿望始终不能实现。200

2年12月张某第三次向法庭起诉与李某离婚,被告看到原告去意已决,二

人已失去了合好的最后一点希望,对婚姻便不再坚持,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

。李某同时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对原告张某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长期与第三者同居,给被告造成的巨大的精神损害要求赔偿。

  法院经过充分地调查取证,结合被告李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综合分析

,对被告主张的原告在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的这一事实予

以认定。最后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二人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女

儿抚养费200元的同时,判决原告张某赔偿被告李某离婚精神损失500

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