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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2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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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析贪官心理特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犯罪心理学专家周惠博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

贪官进行了具体的分析。他指出,贪官与一般犯罪活动不同之处在于,这些

人身份特殊,可以利用职务之便。而贪官一般具有一定文化素质,社会阅历

多,不是法盲,而且知道法律的漏洞,对付法律有能力,有心理准备。

  侥幸心理抗争畏罪心理

  周教授认为,贪官们一般存在严重的侥幸和自我保护、投机取巧的心理

,会认为“我虽然做了这个事,但是你拿我没办法”。因为他们都有合法的

身份掩盖,以执行公务的手段就可以将公有财产据为己有。但是一旦犯罪事

实被揭露、东窗事发后,这些人还是惧怕的,也有畏罪心理。

  如果从心理上分析他们的犯罪动机,这种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人开始都有

不同程度的心理不平衡,如被称为“59岁现象”的犯罪案件,犯罪人有一

种补偿心理,想在退休之前捞上一把;年轻一点的,则是对自己期望值太高

,社会上也确实存在一些分配不公的问题,这些不同表现的心理失衡,恶性

膨胀的个人私欲以正当的手段满足不了,再加上外界的不良诱惑,结果就导

致畏罪心理一步步淡化,合法身份的有效掩盖和隐匿手段高明的一部分漏网

之鱼的存在也为他们壮了胆。事发后,由于面临着严重的惩罚,畏惧才开始

占了上风,在行为上就表现为诸如当场晕倒、悔恨不已等。

  追本溯源:犯罪心理来自社会漏洞

  周教授最后说,人不是一生下来就有犯罪心理的,在他看到这个社会有

漏洞后就有不良心理,这还不是犯罪心理,但不良心理会逐渐演变为违法心

理,以后才是犯罪心理,社会上主体外的客观因素加上主体的不良心理就形

成了犯罪心理,并且犯罪后还有程度的演变,还有一个程度大小的问题。犯

罪是一个逐步的过程,罪犯的改造也是一个逐步的教育过程,同时对没有犯

罪的人也要做到心理上的教育。